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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 发布时间:2025-07-31 11:12 | 编辑:鹏国考证(www.cdpgjy.com)
一、什么情况下考核发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
(一) 超过特种作业操作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 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 特种作业操作记载虚*信息的;
(五)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
二、伪造、变造、特种作业操作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盗*、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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