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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 发布时间:2024-05-07 14:05 | 编辑:鹏国考证(www.cdpgjy.com)
邓某等15人系某住宅公司建筑工程队工人,月工资标准为1500元。2008年9月,该公司决定建筑工程队实行日工资制,公司以月工资1500元除以每月日历天数30天,得出日工资50元。小时工资用日工资50元除以8小时得出6.25元。10月份发工资时,邓某等人实得工资1056元,比过去少了444元。邓某等人找到公司,提出日工资标准太低,要求改正。公司以日工资是由月工资标准换算而来为由,不改正。为此,邓某等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问题:该公司的决定有没有错误,错在哪里?
1)本案中,该公司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
2)制度工作天数计算公式为:(全年日历天数-法定休假日天数-公休日)÷12个月=每月制度工作天数,日工资为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小时工资为日工资除以8小时。
3)按照上述公式,每周实行40小时工作制时,每月制度工作天数为20.92天。
4)以该公司工程队为例,每周实行40小时(每周五天)工时制度,公司与职工劳动合同规定月工资为750元,职工的日工资计算应为71.7元(1500元÷20.92天),小时工资为8.96元(71.7÷8小时)。邓某10月份应得1514.33元。
5)从本案的情况看,该公司在计算劳动者工资时,把规定的应按劳动者月工资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折算,没有扣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因此,出现了错误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