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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 发布时间:2025-08-15 09:48 | 编辑:鹏国考证(www.cdpgjy.com)
某商业银行一下属储蓄所设有4个服务窗口负责接待储户为客户服务。2018年年底,为了满足日益增多的储户的要求,尽可能减少储户的等待时间,该储蓄所拟从2019年1月起,在拓展营业大厅面积的同时,再增加4个服务窗口。同时,该储蓄所还采用了新的“一对一”工作轮班方式,即每个服务窗口配置2名员工,每人工作1天休息1天,每天的早晨8点钟上班,晚上8点钟下班,午间轮流安排吃饭及休息(但不能超过1个小时),遇到法定节假日除分行统一安排的停业日(春节2天、国庆节1天)外,员工一律上班,并按照占用的节假日具体情况,分别支付加班工资。请问实行新轮班方式后,该所营业员全年制度工时是多少,并说明其合法性。
该所营业员全年的制度工时和全年制度工时长度比国家法定的制度标准分别是多少?
该所营业员的工时如何有限的、合法地延长工作时间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首先,应对该储蓄所营业员全年制度工时总数作出精确核算。由于采用每人工作1天休息1天,每天的早晨8点钟上班,晚上8点钟下班,午间轮流安排吃饭及休息(但不能超过1个小时),遇到法定节假日除分行统安排的停业日(春节2天、国庆节1天)外,员工一律上班的劳动组织形式。因此,该所营业员全年的制度工时为:每个营业员全年制度工时=(365-3)-2x(12-1)=1991(工时)该储蓄所营业员全年制度工时长度比国家法定的制度标准还少9小时(2000-1991)其次,按照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年每个员工享受11个带薪的公假日。该储蓄所由于行业服务的性质和特点除保证每个营业员能够享受3个节假日外,如果遇到要在其他8个节假日上班的情况,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按照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些特殊的行业可以采用综合计时制,即以一定周期计算员工的工作工时,其制度工作工时长度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的部分则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但在社会公休日如周六、周日工作的,视为正常工作日工作,不计为延长工作时间,而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因此,该储蓄所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具有合法性。